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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供电电压:220V+ 10%、50HZ,功率:100W。
7.本生灯管内径9.5mm+ 0.1mmm,长约100mm。
9.火焰高度:20mm± 2mm 到100mm±2mm可调(一般调为38mm)
10.施焰时间:0-999.9s±0.1s可调(一般选择为15s)
11.续燃时间:0-999.9s±0.1s,观察火焰达到**标线后手动开始、手动暂停
6.U型支架:上支架有6个销孔,下支架对应有6个销子,并布有线径为0.25mm及间距为25mm的耐热金属支撑线
8.耐热金属丝槽 0.5mm X 0.5mm 间距 25mm
12.设备外形尺寸:长 * 宽 * 高 1300 * 650 * 1200(钢板静电喷涂材质)
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况(零件应用部位、布置方法、使用条件、引火源等)和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,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。
按本标准规定测得的燃烧距离与燃烧此距离所用时间的比值,单位为毫米每分钟(mm/min)。
若干层相似或不同材料,其表面之间由熔接、粘接、焊接等不同方法使全面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材料。
若不同材料断续连接在一起(例如缝纫、高频焊接、铆接),这种材料应认为不是层积复合材料,每种材料均属单一材料。
将试样水平地夹持在U形支架上,在燃烧箱中用规定高度火焰点燃试样的自由端15s后,确定试样上火焰是否熄灭,或何时熄灭,以及试样燃烧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。
燃烧箱的前部设有一个耐热玻璃观察窗,该窗可整块盖住前面,也可做成小型观察窗。
燃烧箱一端设有可封闭的开孔,此处可放入装有试样的支架,另一端则设一个小门,门上有通燃气管用的小孔,支撑燃气灯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标志板。
燃烧箱底部设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盘(见图3)。此盘放置在两排通风孔之间而又不影响通风孔的通风。
4——火焰高度标志板;10——燃烧箱提手;16——玻璃观察窗;
支架下板装有6只销子,上板相应设有销孔,以保证均匀夹持试样,同时销子也作为燃烧距离的起点(**标线)和终点(第二标线)的标记。
另一种支架的下板不仅设有6只销子,而且支架下板布有距离为25mm的耐热金属支承线,线径0.25mm(见图5),该种支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。
安装后的试样底面应在燃烧箱地板之上178mm。试样支架前端距燃烧箱的内表面距离应为22mm,试验支架两纵外侧离燃烧箱内表面距离为50mm(见图2和图4)。
燃气灯是试验用火源,燃气灯喷嚏内径为9.5mm,其阀门结构应易于控制火焰高度。并易于调整火焰高度。
当燃气灯置于燃烧箱内时,其喷嚏口部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mm处(见图2)。
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比性,供给燃气灯试验用可燃性气体**使用液化气,也可采用燃烧后热值约为35MJ/m3~38 MJ/m3的其他可燃气体,例如天然气、城市煤气等。
金属梳的长度至少为110mm,每25mm内有7~8个光滑圆齿。
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,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倍~110倍,而且通风橱的长、宽、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.5倍。
在燃烧箱*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mm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,该速度应在0.10m/s~0.30m/s之间。
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见图6.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,但不超过13mm。
以不同种类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比较时,试样必须具有相同尺寸(长、宽、厚)。通常取样时必须使试样沿全长有相同的横截面。
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,则应保证下列*小尺寸试样,但要记录:
a)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~60mm,长度应至少为356mm。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宽度。
b)如果零件宽度大于60mm,长度应至少为138mm。此时,可能的燃烧距离相当于从**标线到火焰熄灭时的距离或从**条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。
c)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~60mm,且长度小于356mm或零件宽度大于60mm,长度小于138mm,则不能按本标准试验;宽度小于3mm的试样也不能按本标准进行试验。
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5块试样。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,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,并且要将5块(或更多)试样在燃烧箱中分别试验。取样方法如下:
a)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,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500mm的样品,并将距边缘100mm的材料切掉,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、均匀取样。
d)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,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割,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试样厚度为13mm。
e)若零件厚度不均匀一致,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,使零件厚度统一为*小部分厚度。
h)若材料是由若干层叠合而成,但又不属于层积复合材料,则应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内所有各层单一材料分别取样进行试验,取样示例见图7。
如图7所示,材料A与材料B之间分界面未粘接,材料A单独进行试验。材料B在厚度13mm以内,且与材料C紧密结合,所以材料B、C应作为层积复合材料,切取13mm进行试验。
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23℃±2℃和相对湿度45%~55%的标准状态下状态调节至少24h,但不超过168h。
4.4.1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,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,用符合4.2.5规定的金属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。
4.4.2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,将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,使火焰高度为38mm。在开始**次试验前,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min,然后熄灭。
4.4.4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,试样放在燃烧箱中央,置于水平位置。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,并使火焰高度为38mm,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15s,然后熄掉火焰(关闭燃气灯阀门)。
4.4.5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,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**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,注意观察燃烧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,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。
4.4.7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,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。
4.4.9如果从计时开始,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,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min时中止试验,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。
4.4.10当进行一系列试样或重复试验时,下一次试验前燃烧箱内和试样支架**温度不应超过30℃。
4.6.1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15s,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,或试样能燃烧,但火焰达到**测量标线之前熄灭,无燃烧距离可计,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,结果均记为A-0mm/min。
4.6.2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,火焰在60s内自行熄灭,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mm,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,结果记为B。
4.6.3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,火焰在两个测量标线之间熄灭,为自熄试样,且不满足4.6.2项要求。则按4.5项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,结果记为C-燃烧速度实测值mm/min。
4.6.4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,火焰燃烧达到第二标线,或者存在4.4.9项情况(主动结束试验),则按4.5项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,结果记为D-燃烧速度实测值mm/min。
4.6.5如果出现试样在火焰引燃15s内已经燃烧并达到**标线,则认为试样不能满足 燃烧速度的要求,结果记为E。
a)汽车内饰材料燃烧试验机材料种类、零件名称、来源、试验日期、试验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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